第十七篇、律法的重申(十)

第十七篇 律法的重申(十) 读经: 申命记十六章十八至二十节,十七章八至二十节,十九章十五至二十一节,二十一章一至九节。 在这篇论到一般律例和典章之重申的信息中,我们要来看关于百姓中间的神圣管理。(申十六18~20,十七8~20,十九15~21,二一1~9,18~23,二二13~30,二四1~4,7,16,二五1~3,5~16。)申命记中这些论到神圣管理的段落,不仅是摩西的话,乃是神的话。我们需要研读这些段落,好认识神的心思,知道祂所想的是甚么。神认识人和人的需要、情形、光景。所以,凡神所说关于人的,都是最后的断语。 四 关于百姓中间的管理 关于百姓中间的神圣管理,不是专制,也不是民主,乃是神治。神治是按着神的所是由神管治。今天我们在召会生活中,不是实行专制的独裁政体,也不是按着人的意见实行民主。相反的,我们尊重神的权柄,以祂的权柄作我们的管治,因此召会中的管治乃是神治。 1 设立审判官和官长 申命记十六章十八至二十节说到设立审判官和官长。 a 在各城里,按着各支派 各城里要设立审判官和官长。“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各城里,按着各支派,设立审判官和官长。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,判断百姓。”(申十六18。) b 要保持公正 十九节所指明,所设立的审判官和官长要保持公正。“不可屈枉正直,不可偏待人,也不可受贿赂,因为贿赂能使智慧人的眼变瞎,又能扭曲义人的话。”这里我们看到,神圣的管治首先注重公正。一切不实行公正的政府都不会长久。强的政府乃是建立在公正之上的政府。这样的政府凡事都讲求公平、公正、公义。 c 要追求公义 审判官和官长必须追求公义。“你要追求公义,惟有公义,好叫你活着,得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。”(申十六20。)保持公正就是追求公义。藉着追求公义,以色列人就能在神所赐他们的地上长久活着。他们若不保持公正,追求公义,就不能在美地上长久活着。 2 对难以审断之争讼案子的判断 十七章八至十三节说到难以审断之争讼案子的判断。 a 这案子要带到耶和华神所选择的地方 对于难以审断之争讼案子的判断,首要的要求是把案子带到耶和华神所选择的地方。(申十七8下。) b 祭司利未人和审判官要查问并审断这案子 “去见祭司利未人、并当时的审判官,查问这事,他们必将判语向你宣告。”(申十七9。)案子主要是由祭司查问的。祭司查问案子,首先是到神那里,停留在神面前。祭司要在神面前思考神的圣言。接着,三十三章八节所指明,祭司利未人有带着乌陵和土明的胸牌,提供即时的光照。(关于乌陵和土明的细节,请参看论到出埃及二十八章十五至二十一节的生命读经信息。)藉着神的同在、神的话、和乌陵土明,祭司就对神圣的判断有清楚的领会,就把这判断交给当时的审判官。审判官就要按着祭司从神所领受并传给他的来审断。所以,案子的审断虽然是来自人,却是出于神并按着神来审断。这是真实的神治。 召会中的管治不该是专制,也不该是民主,乃该是神治;就该像十七章八至九节的管治一样。所有的圣徒都是祭司,但长老是领头的祭司。他们是祭司,就该带着神的圣言和今日的胸牌-与基督调和的灵及召会,停留在主的面前。他们带着圣言和为着召会之调和的灵,停留在主面前,就会按主所想的得着领会,这领会要成为一种审断的判断。然后长老们该按这神圣的审断来管理。因此长老的功用首先是领头的祭司,然后是管理的人。 c 百姓要照祭司和审判官宣告的判语去行 百姓要照祭司和审判官宣告的判语去行。“你要照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向你宣告的判语去行;你必照着他们所指示你的一切话,确实遵行。要按他们指示你律法上的话,并按他们所审断的去行;他们向你宣告的判语,你不可偏离左右。”(申十七10~11。)这里“律法的话,”原文在别处用以指整个的律法。(参申十七18。)  d 若有人不听从祭司或审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 若有人不听从祭司或审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。“若有人擅自行事,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,或不听从审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。这样,你就将那恶从以色列中完全除掉。”(申十七12。) 3 立王治理百姓 申命记十七章十四至二十节说到立王治理百姓。实际上,神不喜欢祂的百姓中有王。祂自己就是王;所以,祂的百姓想要一个王,意思就是他们想要一个人来代替神。神是我们的王,不该也不能被代替。然而,按照我们堕落之人的天性,我们喜欢有王。这是撒母耳那时代的光景。即使这是得罪神的,百姓还是想要一个王。(撒上八4~22。)因着他们的坚持,神就给他们一个王-扫罗。扫罗不是个好王,因为他不是合乎神心的王。以后,神拣选并兴起大卫来代替扫罗。大卫作王,不是按神的偏爱,乃是按神的心。(撒上十三14。)在神眼中,大卫是最令神喜悦的王。 a 王必须是神所拣选的弟兄     王必须是神所拣选的弟兄。(申十七14~15。)不信的人不该作神百姓中间的王。 b 王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为自己加添马匹 “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为要加添马匹,因耶和华曾吩咐说,不可再回那条路去。”(申十七16。)王为自己要加添马匹,使百姓堕落到埃及去。埃及表征世界,马表征属世的凭借。我们若使用属世的凭借或属世的方法,就必堕落回到世界去。 c 他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,好叫他的心不至偏离 王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,好叫他的心不至偏离。(申十七17上。)  d 王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 王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。(申十七17下。) e 王要为自己抄录一份律法书,并在一生的日子诵读 王要从祭司利未人面前这律法书的原本,为自己抄录一份。(申十七18。)这里的律法是指摩西五经。王要在他一生的日子诵读,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,遵行这律法书上一切的话。(申十七19。)这指明在管理百姓,王首先要藉着神的话规律自己。以色列人中间正确的王,乃是受神的话教导、管治、规律、并约束的。 今天对召会中的长老来说,原则是一样的。长老若不读经,不受神话语的约束,就不能管理召会。要管理召会,长老必须由神的圣言重新来构成。结果,他们会在神的管治、神的规律和约束之下,他们的决断自然会有神在其中;这样,长老就会代表神来管理召会。这种管理就是神治。 f 王不可向弟兄心高气傲 王要学习敬畏神,遵行这律法的诫命,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,离了这诫命,偏左偏右。(申十七20上。)这样,王和他的子孙,便可在以色列人中居国长久。(申十七20下。) 4 对犯罪作恶之事的判断 十九章十五至二十一节说到对犯罪作恶之事的判断。 a 要凭两三个见证人的话,才可定案 对犯罪作恶之事的判断,要凭两三个见证人的话,才可定案。(申十九15。)只有一个见证人是不彀的。两个人是必要的,三个人更好。 b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作证某人作恶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,作证某人作恶,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,和当时的祭司,并审判官面前。(申十九16~17。) c 审判官要彻底的查究    审判官要彻底的查究事实。(申十九18上。) d 以色列人要待假见证人如同他怎样想要待他的弟兄 若见证人是作假见证的,以假见证陷害弟兄,以色列人就要待他如同他怎样想要待他的弟兄。(申十九18下~19上。) e 那恶就从以色列人中间完全除掉 百姓待那作假见证的,如同他怎样想要待他的弟兄,藉此,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人中间完全除掉。(申十九19下。) f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,就不敢再行这样的恶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他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。(申十九20。)对罪犯的这种审断因而成了对其余人的警告。 g 他们的眼不可顾惜 他们的眼不可顾惜。相反的,要“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。”(申十九21。) 5 对有人杀了人,被杀的人倒在美地田野之事的判断 二十一章一至九节,乃是对有人杀了人,被杀的人倒在美地田野之事的判断。 a 长老和审判官要出去,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,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众城的长老和审判官要出去,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,直量到四围的城邑。(申二一1~2。)藉此,他们测定那一座城离被杀的人最近。因这是地方上的事,所以不由祭司来作,乃由长老和审判官来作。 b 离被杀的人最近之城的长老,要把母牛犊牵到河谷,在那里打折它的颈项 离被杀的人最近的城,那城的长老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,未曾负轭的母牛犊,把母牛犊牵到有河水长流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。(申二一3~4。) c 祭司利未人的子孙要近前来,所有争讼攻击的事都要凭他们的话定准 祭司利未人的子孙要近前来,所有争讼攻击的事都要凭他们的话定准。(申二一5。) d 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众长老,要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,宣告他们是无罪的,并祷告求耶和华遮盖祂的百姓以色列   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众长老,要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。(申二一6。)他们接着要说,“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,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。耶和华阿,求你宽宥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。”(申二7~8上。)“宽宥”原文意,遮盖,遮罪。众长老洗完手,说完这些话之后,流血的罪就从他们免除了。 e 从以色列中间完全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论到这事的结语乃是:当以色列人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,流无辜血的罪就会从他们中间完全除掉。(申二一9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