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篇、神圣的光与神圣的真理(叁)

第十三篇 神圣交通的条件(五) 读经: 约翰一书二章一至二节。 在本篇信息中,我们要看约壹二章一、二节。 孩子们 约翰在二章一节说,“我的孩子们,我将这些事写给你们,是要叫你们不犯罪。若有人犯罪,我们有一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,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。”约翰用“我的孩子们”这辞称呼所有的信徒,不拘年龄大小。“孩子们”一辞,原文意幼小的孩子,通常用于长辈对晚辈的称呼。“这称呼含有父母之爱,适用于所有的基督徒,不拘其长大的程度如何。用在约壹二章十二节、二十八节,三章七节、十八节,四章四节,五章二十一节,约翰十三章三十三节,加拉太四章十九节。”(Darby,达秘。)年老的使徒把所有的受信者,都看作他在主里亲爱的孩子。在十三至二十七节,他把他们分为三班人:小孩子们、青年人和父老们。因此,一至十二节和二十八至二十九节是写给一般的受信者;十三至二十七节是照着那三班人在神圣生命里长大的程度,分别写给他们。 约翰的用意 约翰在二章一节告诉孩子们,他将“这些事”写给他们。这些事指一章五至十节所说,神的儿女,就是有神圣生命,并有分于这生命交通(约壹一1~4)的重生信徒,犯罪的事。 约翰告诉这封书信的受信者说,他写信给他们,是要叫他们“不犯罪。”这话和下句“若有人犯罪,”指明重生的信徒仍可能犯罪。他们虽然有神圣的生命,但他们若不凭着神圣的生命而活,并住在这生命的交通里,仍可能犯罪。“犯罪”原文为假设语气过去式动词,指一次的行为,不是习惯的行为。 我们在“是要叫你们不犯罪”这话里,看见约翰写到罪、认罪、接受神的赦免和洗净的用意。约翰的用意,目的,是要叫我们不犯罪。正如他在一章所指明的,我们若犯罪,我们与父的交通就会中断。我们若要维持这交通,就需要保守自己不犯罪。这是约翰写这封书信第一章那些话的主要目的。 约翰在一章给我们看见,我们已经接受了神圣的生命,这生命已经把我们带进神圣的交通里。在神圣的交通里,我们接受了光,现在我们该在光中行,如同神在光中。(约壹一5,7。)然而,我们需要了解,我们还有内住的罪这难处,我们对这罪需要儆醒。甚至我们重生以后,那藉着亚当进到人类里面的罪,还留在我们的肉体里。虽然我们的灵已经重生,神的生命已经分赐到我们的灵里,神的灵也住在我们的灵里,但罪还是住在我们的肉体里。我们需要承认这事实:我们有那藉着亚当进到人类里面的罪,住在我们的肉体里。我们也需要儆醒,以免犯罪。我们若不儆醒,就会犯罪;我们的罪会打断我们与神的交通。我们与神的交通中断,结果就会失去对神圣生命的享受。 我们可以说,一章有警告、题醒、嘱咐,说到我们需要儆醒。不错,我们接受了神圣的生命,而神圣的生命现今是我们的享受,结果使我们与三一神有交通。这太美妙了!但我们需要了解,我们还有内住的罪这难处。因为罪住在我们的肉体里,我们对神圣生命的享受总有可能因犯罪而中断。 我们若不了解罪仍住在我们的肉体里,反而在这事上受欺骗,我们就必定会犯罪。这样我们就会失去对神圣生命的享受。因此,我们若要留在神圣生命的享受里,并在神圣生命的交通里,就需要了解,我们的肉体里有罪,并且那罪潜伏着,等待机会破坏我们,打断我们与三一神的交通,使我们不能享受我们藉着重生所得着的神圣生命。 现在我们能看见约翰写第一章的目的。因为他不愿信徒失去对神圣生命的享受,所以他在二章一节告诉他们:“我将这些事写给你们,是要叫你们不犯罪。”这是约翰的用意,也是他的期望。不仅如此,这话也是对于犯罪的警告和题醒。 与父同在的辩护者 约翰在二章一节说,“若有人犯罪,我们有一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,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。”约翰没有把握,信徒能一直保守自己不犯罪。他知道即使我们对住在我们肉体里的罪儆醒,我们还可能会犯罪。因此,他告诉我们,我们若犯罪,我们有一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。 辩护者原文指被召到另一个人身边以帮助他的一位,因此是帮助者;也指提供法律援助的人,或为别人代求的人,因此是辩护者、律师或代求者。这辞表明抚慰与安慰,因此是抚慰者、安慰者。这辞在约翰福音译为保惠师,(约十四16,26,十五26,十六7,)用以指实际的灵在我们里面作安慰者,照料我们的案件或事物。在这里指主耶稣与父同在,作我们的辩护者,在我们犯罪时,基于祂所成就的平息,照料我们的案件,为我们代求(罗八34)并辩护。 约翰在一章说到,我们在光中行,基督救赎的血就不断的洗净我们。但是约翰在这一节进一步给我们看见一个人位,就是我们那与父同在的辩护者。因此,在神圣的供备里,我们有基督的血,也有基督这人位作我们的辩护者。 诸天之上的保惠师与我们灵里的保惠师 我们已经看过,“辩护者”原文指被召到我们身边的人。在新约圣经里,只有约翰使用这辞。约翰在他的福音书里说,“我要求父,祂必赐给你们另一位保惠师,叫祂永远与你们同在。”约十四16。)这指明当主与门徒同在的时候,有一位保惠师在那里与他们同在。但是这位保惠师即将离开,因此需要另一位保惠师来到。实际上,第一位保惠师和另一位保惠师乃是一。那称作“另一位保惠师”的,现今在我们里面乃是赐生命的灵,而第一位保惠师主耶稣基督,现今乃是在诸天之上神的右边。 我们可以用电为例说明这两位保惠师。一面,电是在发电厂;另一面,电已经安装到我们家里。因此,我们可以说电有两头,一头在发电厂,另一头在我们家里。当电从蓄电的发电厂流到用电的家里,这两头就连接起来了。我们可以将发电厂的电比作 诸天之上的保惠师主耶稣,并将我们家里的电比作我们灵里的另一位保惠师,就是赐生命的灵。在诸天之上,我们有主耶稣基督作我们的保惠师;在我们灵里,我们有那灵作另一位保惠师。然而,这二者乃是一。为这缘故,原文这辞用来指诸天之上的保惠师,也指我们灵里的保惠师。 在新约圣经恢复本里,这辞在约翰十四章十六节繙作保惠师,在约壹二章一节繙作辩护者。同字在约翰十四章二十六节和十五章二十六节也繙作保惠师。在约翰十四章十六节,保惠师是个恰当的繙译,因为在这一节里有一种感觉,这位保惠师要来安慰因主将要离开而忧伤的门徒。主告诉门徒祂要离开,他们因这事受搅扰。因此,主在这一章向门徒指明,他们不需要忧伤,因为祂要求父差另一位保惠师给他们。因为受搅扰的门徒需要安慰,所以这辞在约翰十四章二十六节繙作保惠师是正确的。这辞的确含示安慰的思想,指帮助我们、服事我们、站在我们旁边并与我们同行的一位。这样的一位实在是保惠师。 属灵的律师 这辞在约壹二章一节繙作辩护者也是正确的。按照古时的用法,这辞可指专司律师(法律上的辩护者)之职的人。约壹二章一节的光景和约翰十四章十六节的不同,这种光景需要辩护者或律师。然而,实际繙译圣经时,“律师”一辞似乎不合式。因此,我们经过许多考虑,选择了辩护者一辞。 二章一节的辩护者实际上是属灵的律师。这位辩护者站在我们旁边,像护士一样照顾我们、服事我们。祂也是辅导者。在学校里,学生有辅导员帮助他们选择正确的课程。我们的辅导者也帮助我们作选择。达秘(J.N.Darby)繙译约壹二章一节时用了“保护者”(patron)一 辞。他在注解里说明,用保护者一辞的意思是指罗马的保护者,这保护者以各种方式维护受保护者的权益。罗马保护者有一项职责和今天的律师非常相像。当我们在一种特殊的处境里,我们会把整个事情交在律师手中,律师就照料我们的案件。这就是二章一节里我们辩护者的职责。 保惠师或辩护者在原文是个包罗万有的辞,含示帮助、滋养的思想,辅导的思想,也含示抚慰的思想。这辞含有照料我们案件之辩护者(律师)的观念。 与父同在 约翰在二章一节告诉我们,我们有一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。一章二节也用过“与父同在”这辞。二处的原文都含示在与父的联结并交通里生活行动。作我们辩护者的主耶稣,乃是活在与父的交通里。 约翰在此用父这个神圣的名称,指明我们的辩护者主耶稣为我们所处理的案件,乃是家庭中的事,是儿女与父亲之间的事。藉着重生,我们已生为神的儿女。重生以后,我们若犯罪,就是儿女得罪父亲的事。我们的辩护者,就是我们平息的祭物,处理我们犯罪的事,以恢复我们与父中断的交通,使我们住在神圣交通的享受里。 已往我不明白约翰为甚么告诉我们说,我们有一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。辩护者牵涉到法律的案件。我们很容易明白,面对法庭上的法官,我们为甚么需要辩护者,律师。但是我们为甚么需要一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?这问题的答案是,我们重生以后的罪“案,”牵涉到父和家庭“法庭。”每当我们犯罪,我们就得罪我们的父。所以,我们的法官是父亲法官,我们的法庭是我们属灵的家,我们的案件是家庭事件。但是我们家里有一成员,我们的长兄主耶稣,祂是我们与父同在的辩护者。我们的长兄作我们的辩护者,处理我们的案件。因此,约翰不说我们有一位与神同在的辩护者,却说我们有一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。 儿女也许会有错误的想法,以为父亲爱他,他在家里就可以对家人为所欲为。情形当然不是这样。虽然我们的父爱我们,但我们所犯的任何罪都得罪祂。不错,神是我们的父,但我们若犯罪,祂就会指控我们。因此,在我们属灵的家庭里,我们有时需要一位辩护者。 这节经文里有两个重要的名称─辩护者与父。父这名称指明我们是在神圣的家庭里享受父的爱。辩护者这名称指明我们可能在某些事上错了,需要有人处理我们的案件。因此,我们在家庭生活里,需要我们的长兄作处理我们案件的辩护者。 圣经里真理的陈明总是平衡的,这节经文的真理也是平衡的。一面,父这名称是爱的表记;另一面,辩护者这名称是义的表记。比方说,作父亲的爱自己的孩子,但孩子行为不端正,父亲就会指控他,这乃是根据义。虽然这孩子还是他父亲所爱的,还是继续得着父亲的照顾,但父亲会指控孩子,并可能需要管教这孩子。同样的,每当我们犯罪,父就会指控我们。因此,我们需要属天的律师。我们需要我们的长兄耶稣基督作我们的辩护者。 我们已经强调,基督是我们那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这事实。请注意,约翰并不是说,我们有一位与神同在的辩护者,或是说,我们有与父同在的子,他乃是告诉我们,我们若犯罪,我们有一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。 那义者耶稣基督 按照约翰在二章一节的话,我们那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乃是那义者耶稣基督。我们的主耶稣是全人类中惟一的义者。祂在十字架上的义行,(罗五18,)为我们和所有的罪人满足了公义之神公义的要求。惟有祂彀资格作我们的辩护者,在我们犯罪的光景中照顾我们,并且把我们恢复到义的光景中,以平息我们与公义的父之间的关系。 我们也可以将“那义者耶稣基督”说成“耶稣基督,那对的一位。”耶稣基督实在是那对的一位,只有这对的一位能作我们那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。我们有难处,父指控我们,因为我们是错的。因着我们是错的人,我们就需要那义者照料我们的案件。 为我们的罪作了平息的祭物 约翰在二章二节接着说,“祂为我们的罪,作了平息的祭物,不是单为我们的罪,也是为所有的世人。”这里和四章十节里平息的祭物,原文是 hilasmos,希拉斯模斯。在一章七节有耶稣的血,在二章一节有基督的人位作我们的辩护者,现今在二章二节有基督为我们的罪作了平息的祭物。我们的辩护者为洗净我们的罪而流血,祂乃是我们平息的祭物。“平息”这辞指明安抚或和解。当孩子错了,父亲指控他时,二者之间就没有和平。在这样的光景里,需要和解,并平息父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。这种和解,这种安抚就是平息。 为了帮助我们了解约壹二章二节平息的祭物一辞,我们需要温习保罗在罗马三章二十五节所说的平息处:“神摆出基督耶稣作平息处,是凭着祂的血,藉着人的信,为要在神以宽容越过人先时所犯的罪上,显示祂的义。”这里的平息处就是约柜上遮罪的盖所豫表的。约柜是神与人相会的地方,其中放着十条诫命的律法,藉其圣别和公义的要求,暴露并定罪前来接触神之人的罪。但藉着约柜的盖,连同赎罪日洒在其上赎罪的血,罪人的整个光景就完全得着遮盖。因此神能在这遮罪盖上,与干犯祂公义律法的百姓相会,即使在那载着神的荣耀,并遮掩柜盖之基路伯的注视下,在行政上也丝毫不抵触祂的公义。如此就平息了人与神之间的难处,使神能宽恕、怜悯人,而向人施恩。这豫表基督作神的羔羊,除去人与神出事的罪,约一29,)满足了神一切圣别、公义和荣耀的要求,平息了人与神之间的关系。因此,神能越过人先时所犯的罪。为着显示祂的义,神必须这样作。这就是本节所指的。 约柜的盖,在希伯来文是kapporeth,卡培瑞特,意即盖。七十士希腊文译本将这字译作hilasterion,希拉斯特利昂,意即平息(含宽恕、怜悯意─来八12之宽恕及路十八13注1之可怜,原文均与此字同源)的地方,钦定英文译本译为mercy seat(怜悯座),中文和合本译为施恩座,指神怜悯人向人施恩的地方。保罗在希伯来九章五节说到约柜上的盖,也用希拉斯特利昂这字称之。在罗马三章二十五节就用这字说明约柜上的座(盖),如何豫表基督乃是神摆出的平息处。 除希拉斯特利昂一字外,新约还用两个与其同源的字,说到基督为人除罪,平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,一个是hilaskomai,希拉斯哥迈,(来二17,)指平息的事,就是成就平息,满足一方的要求,而使双方和息相安;另一个是hilasmos,希拉斯模斯,(约壹二2,四10,)指平息物,就是平息的祭物。基督为我们的罪成就了平息,(来二17,)如此祂就成了我们与神之间的平息物,就是平息的祭物,(约壹二2,四10,)也就作了我们在神面前得享平息,并神向我们施恩的地方,就是约柜的盖所豫表的。(来九5。) 主耶稣基督为我们的罪,将自己当作祭物献给神,(来九28,)不仅为着救赎我们,更为着满足神的要求,平息我们与神之间的关系。因此,祂是我们在神面前平息的祭物。 约翰在约壹二章二节说,基督作了平息的祭物,不是单为我们的罪,也是为所有的世人。主耶稣不仅为我们的罪,也为所有的世人,作了平息的祭物。然而,这平息是以人相信主,接受祂为条件的。不信的人经历不到这平息的功效,不是因为这平息有甚么短缺,乃是由于他们的不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