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篇、在基督里的自由与律法下的奴役相对

第七篇 在基督里的自由与律法下的奴役相对 读经: 加拉太书二章四节,四章二十四至二十五节,二十八节,三十至三十一节,三章三节,二十一节,二章二十节上,五章一节。 在加拉太书中,保罗陈明了一些较优与较劣事物的对比。在前面有一篇信息中,我们指出神的儿子与人的宗教之间的对比。在本篇信息中,我们要来看另一个对比:在基督里的自由与律法下的奴役相对。基督与律法相对,而自由与奴役相对。到了三章,我们要看见那灵与肉体之间的对比。要摸着这卷书的深处,我们必须记住作者使用对比的作法。 在二章四节保罗说,“因为有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,他们偷着进来,要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所得的自由,为要强制我们作奴隶。”钦定英文译本将“强制我们作奴隶”繙作辖制我们。虽然这样繙没有错,但这个希腊字的字根,意思是作奴隶。因此,这里的思想不只是受辖制,也是作奴隶,被扣留在奴役中。 我们若要了解在基督里的自由,与律法下的奴役之间的对比,就需要对自由与奴役这两个辞有正确的定义。我们在圣经上读到这些辞,但也许没有合式、正确的领会,就把这些辞视为理所当然。在二章四节,保罗说到有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,要窥探我们的自由。这样强烈而消极的辞,如“假弟兄”、“偷着引进来”、“窥探”,应当使我们有深刻的印象:在基督里的自由乃是一件大事。否则,犹太教徒,假弟兄,不会偷着引进来,窥探这自由。 这个在基督里的自由是甚么呢?首先,在基督里的自由,包含脱离律法的辖制,含示脱离对律法及其规条、作法、条例的义务。因着我们在基督里是自由的,我们对这些就不再有义务。无论谁想要守律法,就使自己欠了律法之规条、作法和条例的债。因此,你若想要守律法,你就将自己置于奴役之下,像奴隶一般的服事律法。但在基督里的自由,释放我们脱离这一切的义务。 其次,在基督里的自由,包含得着完全的满足,并有丰富、支持的供应。如果我们外面自由了,里面却没有甚么东西来支持我们,或满足我们,这自由就不是真实的。正确的自由不光是免于义务的自由;更是因着充分的供应和支持,而有完全的满足。 第三,在基督里的自由就是享受真正的安息,不在守律法的重担之下。那些仍旧守安息日的人,没有真安息,因为他们努力遵守安息日,就把自己摆在重担之下。但在基督里,我们有真安息。 第四,在基督里的自由,含示对基督的享受。我们在祂里面既是自由的,就能享受祂所是的一切。在基督里的真自由,乃是完满享受活的基督。 我们若要对于在基督里的自由,有正确的定义,符合我们经历的定义,就必须看见,这样的自由包括得释放脱离义务、藉着主丰富的供应而有的满足、真正的安息、以及对基督的享受。得着这样自由的人,就不会受任何事物的奴役。虽然撒但有时候把我们摆在艰难的环境里,但我们仍然能彀安息。我们无需受环境的奴役;反之,我们能享受主。这就是说,我们全人的深处是自由的。这就是我们在基督里的自由。 当你思想这段对基督里的自由所作的描述,就会发现这与你对主的经历相符合。我们的经历在程度上会有不同,但本质上不会不同。 在基督里的自由是一个宝贝。那狡猾者撒但,打发犹太教徒进来,窥探这自由,要夺去加拉太信徒的这个宝贝。他要夺去他们免于义务的自由,以及他们的满足、安息、并对基督的享受。 我们一旦对于在基督里的自由,有了正确的领会,就很容易明白奴役是甚么。奴役是自由的反面。在律法下的奴役,使我们对于律法及其诫命、规条、作法和条例有义务。然而,没有人能彀履行律法的要求。十诫多半是在外面控制人。但那关于贪心的诫命,却是实施一种里面的控制。我们也许能彀遵守其他的诫命,却无法遵守这一条。我们就是无法避免里面的贪心。譬如,我们看见某人有一支新钢笔,比我们的好,我们深处就也想要有一支。这就是贪心。 因着我们都有人的缺点,我们无法履行律法的要求。在历史上,只有一个人–主耶稣–遵守了律法。律法的要求太重了,我们无法履行。倘若我们想要遵守律法,我们就会在律法的轭下。在行传十五章十节,彼得说,“现在你们为甚么试探神,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,放在门徒的颈项上?”在律法下的奴役,就是这个轭。 在律法之下作奴隶,也是没有满足的意思。在律法之下没有满足,是因为没有供应。律法要求人,但没有给人供应,来满足那些要求。 不仅如此,我们若在律法之下作奴隶,就不可能有安息。在马太十一章二十八节,主耶稣说,“凡劳苦担重担的,可以到我这里来,我必使你们得安息。”这个应许特别是对那些想要遵守律法的人说的。这里的劳苦,特别是指要遵守律法诫命和宗教条例的劳苦。在这里,得安息的意思乃是从律法和宗教下的劳苦重担中得着释放。主耶稣发出这个宣告时,似乎是说,“凡在律法之下担重担的人,可以到我这里来,我就释放你们。我要释放你们脱离律法的轭。在律法之下,你们没有安息。在我里面才能找着真安息。” 最终,在律法之下作奴隶,就会失去对基督的享受。凡将自己置于律法义务之下的人,都没有满足、安息或享受。 我们若思想在基督里的自由,与律法下的奴役之间的对比,我们就会对主满了赞美。在基督里,我们已经从各式各样的义务中得了释放。在祂里面,我们也有满足、安息和享受。在基督里的这个自由,与律法下的奴役相对。我们许多人都能作见证,我们有这样的自由、满足、安息与享受。 加拉太书所论到新约的真理比歌罗西书更基本。歌罗西书论到基督徒的经历,但加拉太书是论到新约的基本真理。加拉太书甚至比罗马书还要基本。就着神新约的经纶而言,加拉太书是最基本的书。这卷书在关于神经纶的启示上是独特的。加拉太书说到在律法之下的奴役,这与以色列人在法老之下作奴隶不同。我们不该将这两种奴役相混。埃及是属撒但的,而律法是属灵的,也是神所颁赐的。我们看见这个区别,会帮助我们牢记一个事实,就是新约没有一卷书,像加拉太书这样陈明基本的真理。 壹 在律法之下的奴役 一 律法由夏甲所豫表,在神的应许和恩典中没有地位 我们需要进一步来看在律法之下的奴役。律法由亚伯拉罕的妾夏甲所豫表,妾没有正确的地位;这指明在神的应许和恩典中,律法没有地位。(四24~25。)撒拉是亚伯拉罕的妻子,在神的应许和恩典中,有正确的地位。妻子甚至能叫亚伯拉罕把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。这表明夏甲所豫表的律法,在神的应许和恩典中没有地位。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信徒需要听这样的话。他们担着遵守安息日的义务,把自己摆在妾的地位上。他们这样作,在神的恩典中就没有地位。 二 律法不能赐人生命 在三章二十一节,保罗好像一个雄辩家,说,“若曾赐给一个能赐生命的律法,义就真是本于律法了。”律法是由死的字句组成的,所以不能赐人生命。 既然律法不能赐人生命,律法就不能产生儿子;律法只能产生奴仆。以实玛利不是亚伯拉罕正式的儿子,他乃是奴仆。夏甲无法产生儿子作亚伯拉罕的后嗣。因为以实玛利的母亲是使女,以实玛利也就是奴仆。凡努力遵守律法的人,就像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信徒,都是今日夏甲所生的以实玛利。 三 律法之下的奴仆凭肉体努力遵守律法 那些努力遵守律法的人,不是凭着那灵,而是凭着肉体遵守律法。因这缘故,他们在神的应许上无分,也没有凭着那灵在恩典中享受生命。(三3。)生命、恩典、那灵与遵守律法毫无关系。律法没有生命,没有给人恩典,也不是凭着那灵。因此,我们遵守律法,就没有生命、恩典或那灵。反之,我们只有在肉体里的努力。 贰 在基督里的自由 一 基督是赐生命的灵,藉着恩典分赐生命 当我们来看在基督里的自由这件事,我们需要看见,基督是赐生命的灵,藉着恩典分赐生命;这恩典是由自主之妇人撒拉所豫表的。(二21上,四31。)我们已多次指出,恩典乃是经过过程的神,作了我们的享受。在一章十五节保罗说,神藉着祂的恩典呼召他。这指明神呼召我们的时候,是藉着祂自己这经过过程来作我们享受的一位,来呼召我们。基督是赐生命的灵,祂将生命分赐到我们里面,乃是藉着经过过程来作我们享受的三一神。 许多基督徒认为恩典只是不配得的好处。按照这个观念,从主得着我们所不配得的东西,就是得着恩典。许多基督徒以为,经历恩典特别是和得着物质的祝福有关。这种对恩典的领会差得太远了。约翰一章十四节告诉我们,话(基督)成了肉体,支搭帐幕在我们中间,丰丰满满的有恩典。这里的意思定规不是说:话成了肉体,丰丰满满的有物质祝福。再者,约翰一章十六节告诉我们,从祂的丰满里我们都领受了,而且恩上加恩。这的确不是指领受一样又一样的物质祝福。新约中所启示的恩典,乃是这位成为肉体的神,临到我们,作我们的享受。 在林前十五章十节保罗说,他比别人格外劳苦。在这一节他又说,劳苦的不是他,乃是神的恩与他同在。这指明与保罗同在的恩典,实际上就是神自己。基督藉着三一神经过过程来作我们的享受,就将生命分赐到我们里面。这就是恩典。 恩典由撒拉所豫表,撒拉又豫表神的应许。我们已经指出,夏甲是妾,豫表律法。到了四章,我们会看见,这两个妇人乃是寓意,表征两约,生出两种儿女。撒拉所豫表的恩典,乃是基督用来将祂自己分赐到我们里面作生命的凭借。这与律法迥然不同。 二 基督所赐的生命,产生像以撒一样的儿子,好承受神的应许 基督所分赐的生命,产生像以撒一样的儿子,就是自主妇人的儿子,好承受神的应许。(四28,30~31。)当我们接受基督作生命,我们就成了神的儿子,好承受神所应许的祝福,为着完成神的定旨。 三 应许的儿子,有分于神生命的恩典,享受生命的自由 我们这些应许的儿子,有分于神生命的恩典,因而享受生命的自由。(五1。)这就是说,我们得释放脱离对律法的义务,我们也有满足、安息、以及对基督的享受。这自由与律法之下的奴役相对。 加拉太二章四节陈明了在基督里的自由,与律法下的奴役之间基本的对比。这指明一个事实:加拉太书给我们好些基本的真理和原则,使我们正确的认识神新约的经纶。有些在主恢复里的圣徒,也许还不清楚神新约的经纶。加拉太书的这些信息,应当帮助我们众人在基础上认识神的经纶。 我们要明白加拉太书所陈明的基本用辞、真理和原则,这是很重要的。到目前为止,我们说过两件基本的事。第一是神的儿子与人的宗教相对;第二是在基督里的自由与律法下的奴役相对。我们需要认识神的儿子,也要认识人的宗教和传统。我们也必须认识在基督里的自由,与律法下的奴役之间的对比。为着我们在基督里的自由,赞美主!我们不在律法之下受奴役,我们乃是享受在基督里的自由。我们得释放脱离了义务,并有满足、安息、和在基督里的享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