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篇、律法的重申(十一)

第十八篇 律法的重申(十一) 读经: 申命记二十一章十八至二十三节,二十二章十三至三十节。 在本篇信息中,我们要进一步来看关于百姓中间管理的事。 6 对顽梗悖逆儿子的判断 二十一章十八至二十一节,是论到对顽梗悖逆儿子的判断。 a 父母要抓住他,将他带到该城的长老那里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,不听从父母的话,他们虽惩治他,他仍不听从;父母就要抓住他,将他带到当地的城门,到本城的长老那里。(申二一18~19。)古时在以色列人中间,城门是聚集会众的地方。 b 父母要对该城的长老说,他们的儿子顽梗悖逆 父母要对该城的长老说,他们的儿子顽梗悖逆,不听从他们的话,是贪食酗酒的人。(申二一20。) c 该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那儿子打死 该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那儿子打死。这种死刑的施行,乃是出于神治,不是出于人意。藉着对那顽梗悖逆儿子执行判决,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人中间完全除掉,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。(申二一21。)       父母很难将顽梗悖逆的儿子带到该城的长老那里,然后看着他被石头打死。然而,有这种儿子的父母却需要这样作。不然,他们就是爱儿子过于爱神的百姓。允许这样一个恶人存留在百姓中间,会对百姓造成破坏。所以,那恶必须从以色列人中间完全除去。 7 将犯罪的人挂在木头上 申命记二十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论到要将犯罪的人挂在木头上。犯罪的人可以用石头打死,也可以挂在木头上处死。司提反是被石头打死的,(徒七58~59,)主耶稣是在十字架上钉死的,也就是说,是被挂在木头上治死的。所以,申命记二十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那被挂在木头上的人,乃是钉十字架之基督的豫表。 a 被治死挂在木头上之人的尸首,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,必要在当日将他葬埋 人若犯了该死的罪,被挂在木头上治死了,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,必要当日葬埋,因为被挂的人是神所咒诅的。(申22~23。)这正是主耶稣被钉十字架时的情形。(约十九31。)祂就是在钉十字架的当日埋葬的。   b 那被咒诅挂在木头上的人乃是基督的豫表 那被咒诅挂在木头上的人乃是基督的豫表;祂被咒诅,且被挂在十字架上,好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。(加三13。) 申命记二十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说明了一个重要的原则:旧约主要不是为以色列人写的,乃是为基督写的。旧约首要的目的乃是用各种方式来描绘基督。这就是何以路加二十四章二十七节说到主耶稣“从摩西和众申言者起,凡经上指着自己的话,都给他们讲解明白。”不仅如此,主耶稣在开启门徒的心思来明白圣经的时候,他们说,“摩西的律法、申言者的书、和诗篇上所记关于我的一切事,都必须应验。”(路二四44。)申命记二十一章有基督的豫表;祂是那被挂在木头(十字架)上的一位。彼得用木头一辞说到主的钉十字架:“祂在木头上…亲自担当了我们的罪。”(彼前二24。) 8 对与婚姻有关之事的判断 在申命记二十二章十三至三十节,二十四章一至四节,说到与婚姻有关之事的判断。 a 丈夫疑忌新婚妻子的贞洁 这案件要由女子的父母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。若是丈夫的控告不实,长老就要拿住那人惩治他,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,给女子的父亲。女子仍作他的妻子,终身不可休她。(申二二13~19。)若是丈夫所告之事是真的,发现这女子不是处女,他们就要将她带到父家门口,那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。(申二二20~21。) b 有人与有夫之妇同寝 二十二节说到有人与有夫之妇同寝的案件。在这案件中,二人都要被治死。这样,就把淫乱的恶从以色列人中完全除掉。神是怜悯且富于同情的,但祂不愿祂的百姓在祂眼中是玷污的。所以,在二十二节这样的案件中,要立刻并彻底的判决。 c 有人与已经许配给人的处女在城里同寝 在二十三与二十四节,论到有人与已经许配给人的处女在城里同寝的案件。二人都要在城门口用石头打死,因为女子在城里却没有喊叫,又因为男子羞辱了邻舍的妻。   二十四节“邻舍的妻”一辞指明,在神的眼中,订婚就等于结婚。这就是说,在神的眼光里,只要男子与女子订了婚,他们就是丈夫与妻子了。因此,取消婚约等于离婚。马太一章马利亚与约瑟的事例说明了这点。马利亚已经许配给约瑟,但因她怀了孕,他就想要“把她退了。”然而,天使对约瑟说,“不要怕,只管娶过你的妻子马利亚来。”(太一20。)这清楚指明,虽然在耶稣出生以前,他们没有同房,(太一25,)然而在神的眼中,他们已经结了婚。 在神的眼中,订婚既等于结婚,我劝年轻人对订婚的事要非常谨慎。我们应当敬畏并尊重婚姻。一位姊妹要订婚,意思就是她已经准备好要作妻子。虽然订了婚的夫妻还未同房,但在神眼中,他们乃是丈夫和妻子。     d 有人在田野强与已经许配给人的女子同寝        在申命记二十二章二十五至二十七节,说到有人在田野强与已经许配给人的女子同寝。在这案件里,只要将那男子治死。(申二二25。)不可办那女子,因为她在田野喊叫,却没有人救她。(申二二27。)她是无辜的。 e 有人与未许配给人的处女同寝 有人与未许配给人的处女同寝,(申二二28~29,)在这案件中,那人要给处女的父亲五十舍客勒。他因羞辱了处女,就要娶她为妻,终身不可休她。 f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,以免掀开他父亲的衣襟。(申二二30。) g 关于休妻 二十四章一至四节论到休妻。人娶妻之后,若是见她有不当之事,写了休书打发她离开;妇人嫁了别人以后,后夫若轻看她,也写休书打发她离开,前夫就不可再娶她。同样,若后夫死了,前夫也不可再娶她。这样的事在耶和华面前乃是可憎恶的。神的子民在一切的行事上都必须敬畏神,因祂要祂的子民凡事纯洁、正当。 二十四章一节的“不当”一辞很有意义。不当的行事为人会破坏婚姻。所以各种不当的行为,我们都必须避免。神创造了男人和女人,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。姊妹在行事为人的时候,总该想到自己是女子。比如,姊妹无论已婚或单身,与弟兄交谈都不该太过自由,也不该和弟兄坐得太近。不仅如此,姊妹该避免不当的穿着,不要有不当的穿着打扮。穿衣的目的主要不是为着御寒,乃是为着遮盖裸露。我们乃是神的子民,即使在穿着的事上,也该为神作见证。姊妹若避免不当的事,就保守自己,并维持她们女子的身分。为了要有正确的婚姻生活,我们必须避免一切的不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