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二篇 争战(十一) 读经: 民数记三十章一至十六节。 民数记二十八章一节至三十章十六节这一段论到律例,就是附加的律法。这些律例是关于两件事:供物(民二八1~二九40)与许愿。(民三十1~16。) 二 关于许愿 在关于供物作神食物的律例之后,接著有关于许愿的律例。向神献供物是我们的本份,我们的责任;向神许愿乃是我们自愿的。神要我们作的,比我们尽责履行祂的要求更多。祂想要我们作一件额外的事-向祂许愿。在民数记六章拿细耳人的愿,就是特别一种愿的例子。 在今天的召会生活中,我们也有这两件事,就是履行神的要求,以及向神许愿。倘若我们只是履行神的要求,我们就还没有达到最高的标准。我们需要向神许愿,很明确并特定的,自动向神许愿。 按照召会历史,所有为神使用来完成神新约职事的人,都是自动向神许愿的人。他们不仅履行神的要求,也自动向神许愿。达秘(J.N.Darby )就是其中一个例子。他履行了神的要求,也许了一个愿:为了召会生活的需要,自愿守童身。 神使用我们到甚么程度,在于我们的许愿。当然,许愿不限于婚姻的事。我们可以在许多不同的事上向神许愿。我们所许的愿越高,主越能使用我们。 我盼望在主的恢复中,有许多青年被摸着、受激励来向神许愿。主的恢复需要那些向神许愿的青年。一个自动许愿的年轻人可以说,“主,我藉着你的怜悯和恩典履行了你新约的要求,但我要作些额外的事。我要许愿绝对的为你而活。”我们都需要向主许某种愿。 1 人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,用誓言约束自己 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,用誓言约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(民三十1~2上,)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而行。(民三十2下。)这指明我们向神许了愿,就必须遵守。我们若食言,就要受亏损。 2 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,向耶和华许了愿,用誓言约束自己 民数记三十章三至五节说到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,向耶和华许了愿,用誓言约束自己。在这样的事例中,最后定准的,乃在她的父亲。这里的女子表征信徒,父亲表征父神。在神的眼中,所有的信徒都是女子。我们所许一切的愿,最后定准的,乃在父神。 3 已婚妇人所许的愿,由丈夫定准 在六至八节,我们看到已婚妇人所许的愿,是由丈夫定准的。这里的丈夫表征主基督。我们这些信徒都有为父的神,与为主的基督。我们乃是在父家中,并有基督为丈夫的女子,我们对自己所许的愿没有权作最后的定准。最后定准的,乃在父神,或主基督。 4 寡妇或离婚妇人所许的愿 寡妇或离婚妇人所许的愿,对她都要为定,她必须履行。(民三十9。)但她的愿或誓言若是在丈夫家立的,丈夫就是定准的人。(民三十10~15)这指明信徒既已联于父神并主基督,就失去了自己的人权。我们在父神并主基督面前,没有任何权利。 民数记三十章三至十五节启示,在权柄的事上,神是何等严格。年幼的女子住在父亲家中,就必须服从父亲。已婚妇人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。然而,寡妇或离婚妇人就随她自己。我不想作寡妇或离婚妇人。我宁愿有父亲-父神,和丈夫-主基督。有神作我们的父,有基督作我们的丈夫,那是多么好。因为我有神作我的父,有基督作我的丈夫,我就能安心。相反的,世人行事为人像寡妇和离婚的妇人,他们没有神作他们的父,也没有基督作他们的主,他们凭自己站立,承担自己的责任。我们与世人不同。对父和主来说,我们都是女子。我们当将一切都带到我们的父和我们的丈夫那里,由祂最后来定准。 见 证 ×弟兄:赞美主,这短短的一段竟这么美妙的向我们开启了!主的谕言仍在我们中间。祂在启示里的说话,确实与祂的恢复同在。羞辱归给仇敌!荣耀归给主! 在本篇信息中,我们看见我们对主是否有用,在于我们向祂所许的愿。我们这些基督徒都要应付神基本的要求,但除了履行这些要求,我们也需要许愿,好为神所用。这些愿有许多种,也带着许多形式。 我分享自己的见证,愿意向年轻人特别的说到自己。我头一次许愿要事奉主,在我高中的时候。这个愿在我大学的时候重新许过;当我结婚的时候,我又重新许了一次。最后主印证了这愿,我就开始全时间事奉祂。 我们该在主面前严肃的,并经过熟思的来许愿。我们一旦许了愿,就不能食言,也不能收回。对所许的愿食言,使我们的基督生活受损害。虽然我们许愿应该相当谨慎,然而我们可以一无所惧。 年轻人许愿一生事奉主,是完全正确的。你若在主面前严肃的想过这事,你若渴慕事奉主,你若有还愿的灵,许愿全时间事奉主是不会错的。你一旦许了愿就不能收回。然而,这愿还需要印证。全时间训练有奇妙的供备,使你所许的愿得印证。我们并不期望所有来参加全时间训练的人,都会一生事奉主。但藉着参加这训练,你就给主绝佳的机会,来印证你所许的愿。 呼召年轻人来全时间,这事完全是出于主的。仇敌恨恶并想要破坏这事。但在这重新数点的时刻,我们要再次发出这呼召,不是兴奋的,乃是清明的。我鼓励年轻人不要怕许愿全时间事奉主。不要想你的过去,或别人在作甚么,也不要想你是否能作到。至终,这事不在于那定意的,也不在于那奔跑的,乃在于那施怜悯的神。只有凭着主的怜悯和恩典,才能叫人为祂所用。我们所需要的,乃是有一颗心,在我们基督徒生活的基本要求之外,往前向主许愿,特别是许愿事奉主。一面,许愿是审慎、严肃的事,不该作得轻率或不妥当。另一面,我们的愿需要得印证,这印证完全是在主那一面。 父神并主基督对我们所许之愿的印证,牵涉到神的权柄。权柄对神是重要的。赞美主,我们都在神的权柄之下!我们在这里不是寡妇或离婚妇人。我们在这里不是世人,我们乃是在神权柄之下的信徒。只有在神的权柄之下,我们的愿才得以印证并完成。在我们这面,我们需要向神许愿,或更新我们过去所许的愿。然后,我们这些在神权柄之下的人,需要仰望父并仰望主来印证这愿。 ×弟兄:最近我读到一本小册名为“奉献”。对我来说,向主许愿似乎比将自己奉献给主更高。基督己经流血,付出代价来得着我们。我们属于祂,祂对我们有合法的权利。这是我们奉献的根基。在奉献中,我们也为主的爱所困迫,要把自己奉献给祂。但向主许愿有些不同。在许愿的时候,我们需要主动发起。 我欣赏论到我们对主有用是在于我们许愿的这段话。主能用我们多少,在于我们的许愿。我们所许的愿越高,我们的用处会越大。我们青年人需要奉献自己给主,向祂许愿。我们需要将一生献给主,使我们全部的潜力都可以为祂所用。 ×弟兄:我对于向神许愿的严重性,印象非当深刻。我们许愿的时候,不该轻易的许,或轻率的说话。许愿是严肃且庄重的事。在我们主动许愿之后,最后必须由父神或基督来定准。我们需要在神与基督的权柄之下。 我也对三十章的许愿与六章拿细耳人的愿之间的相互关联印象深刻。在论到拿细耳人之愿的信息中,我们看见拿细耳人必须胜过天然的感情、属地的娱乐、以及背叛,也必须避开死亡。这指明我们需要绝对为着神,并在祂的元首地位之下,以祂为我们的权柄。 ×姊妹:民数记三十章三、四节说,“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,若向耶和华许了愿,用誓言约束自己,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誓言,却向她默默不言;她所许的愿,和约束自己的誓言,就都要为定。”我很高兴我们不必等到年老或成熟才能向主许愿。不然,我们会害怕许愿。我们甚至在年幼的时候就能许愿,然后信靠我们的父来印证。当我只有十五岁的时候,我向神许了一个愿。主很特别的摸着了我,我就回应说,“我将我的一生献给你。”即使我在危机过后已忘了这个愿,父却默默不言,这愿也定准了。过了一段日子之后,祂要我兑现这愿。这完全是出于祂的作为。神是我的父,我何等感谢! 有一件事拦阻我们向主许愿,就是来自仇敌的惧怕。我们也许害怕自己不能履行,或害怕因着向主许愿,我们会有某种失败,或者会有甚么不好。这惧怕是从仇敌来的,完全的爱能把这惧怕除去。我们爱主。祂已拣选我们、救赎我们、拯救我们、并呼召我们进入祂的恢复,绝对为祂而活。我们盼望主恢复中所有的年轻人都向主许愿,要一生为基督与召会而活。